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杭州市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条例》已经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永明 1995年1月17日 杭州市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条是加强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杭州大型娱乐场所,预防火灾事故发生,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浙江省消防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行政管辖范围内(含市辖县、市)的下列场所: (一)电影院、影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歌舞厅、卡拉OK厅等娱乐场所(三)夜总会、俱乐部、音乐咖啡厅、餐厅等具有娱乐功能的场所; (四)其他室内娱乐、游乐场所。 上述场所以下统称公共娱乐场所。 第三条 杭州市公安局是本市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的行政主管部门。 直辖市、县(市)、区公安、消防监察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各级公安消防监察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杭州大型娱乐场所,负责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公共娱乐场所经营者负责,娱乐场所经营者承包的,由承包方负责。 公共娱乐场所营业用房出租人、承租人、承包娱乐场所发包人、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