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卫健委发布了《上海市医学美容主治医师管理办法》。
《办法》明确,医疗美容主治医师是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不具备医学美容主治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应当在医学美容主治医师的指导下开展医学美容项目。
《办法》全文如下:
上海市医学美容主治医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医疗美容主治医师管理,维护医疗患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美容行业规范有序发展,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和《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的医疗美容主治医师。
第三条 医疗美容主治医师是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不具备医学美容主治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应当在医学美容主治医师的指导下开展医学美容项目。
第四条 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市医学美容主治医师的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医疗美容质量控制中心负责本市医疗美容主治医师培训机构的业务管理和医疗美容质量控制工作。
开展医学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落实机构管理主体责任,对本机构医学美容主治医师合法规范执业和医疗质量安全负责。
第二章备案条件
第五条 医学美容主治医师注册专业包括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 每位医师限于一个专科,这与医师的执业范围和类别一致。
第六条 申请备案的医学美容主治医师的主要执业医疗机构应当核准医学美容或整形外科诊疗科目。
第七条 医学美容主治医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本市注册执业;
(2)具有相关临床学科医师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医师应当具有6年以上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临床工作经历; 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5年以上美容牙科或口腔医学专业临床工作经验; 负责实施美容中医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3年以上中医皮肤科临床工作经验;
(三)本市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的三级医疗机构,经过一年以上医疗美容整形专业培训(高级培训)并合格; 或者连续从事医学美容、整形外科临床工作1年以上;
(四)具有相关专业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主治医师资格;
(5) 医生最近两个周期定期检查合格;
(六)医师注册限于外科、眼耳鼻喉科、皮肤性病科、口腔科、中医或中西医结合,并从事医学美容诊疗服务。
第八条 备案材料包括(可通过“一网通”获取的,免于提交):
(1)《上海市医学美容主治医师备案表》;
(二)相关专业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主治医师资格证书;
(三)医师定期考试合格证明;
(四)医学美容主治医师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进修)资格证书或相关工作经历。
第九条 医疗美容主治医师的专业备案由其主治医师的执业机构负责。 医疗机构负责对医疗美容主治医师在本机构的职业、职称、工作和培训经历等进行核实,然后向向医疗机构发证的卫生部门申请备案。 医师和医疗机构应当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卫生部门完成备案后,在医师电子挂号系统中登记获批的专业和时间。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十条 医疗机构提供医疗美容服务,应当根据卫生部门批准的诊疗项目、限制医疗技术等资质条件,结合自身医疗服务能力,开展相应的医疗美容服务。
第十一条 医学美容主治医师应当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诊疗规范和程序,恪守职业道德,实施与其专业能力相适应的医学美容服务项目,遵循《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 医疗美容项目在《上海市医疗美容项目分类管理目录》中的名称上海美容培训,规范医疗文件的书写。
第十二条 医学美容主治医师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医学美容主治医师培训大纲的通知》的要求开展培训,培训结束后进行考核,并对考核合格者颁发证书。 考试合格证明加盖培训单位公章。
医疗美容主治医师外省市培训或进修经历经外省市医疗美容主治医师培训机构认证,参照本市医疗美容主治医师培训标准认定机构。
第十三条 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医疗美容主治医师备案的上海美容培训,备案机关取消备案信息,计入个人信用记录。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 军队医疗机构医疗美容主治医师执业备案,由军队卫生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