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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福建省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省政府令第137号),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无证无证经营查处办法》在《八闽攻坚》专项行动工作《通知》(民监函〔2014141号〕)中,我局将在全市房地产市场开展“查处八闽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活动。为了为确保从根本上扭转房地产市场无照无照经营局面,促进房地产经纪市场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公告如下:
一、筹建房地产经纪机构要按照我局《关于开展我市房地产市场“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和八处不着”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在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依法申请经纪机构备案登记。
2.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监管交易资金的,交易资金必须进入资金专户监管账户,并在合同中注明资金专户监管账户账号。 交易资金划转应当由资金支付人和经纪机构依法签字盖章,不得擅自划转交易资金,禁止非法挪用交易资金。
三、准备房地产经纪机构依法经营,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提供合法合规的咨询服务,为交易双方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信息。 不得隐瞒交易信息或通过阻止买卖双方会面隐瞒信息 双方真实意愿不得通过隐瞒交易税费等方式非法谋取利益福清房产中介,不得因信息损害对方权益交易双方的不对称性。
四、我局诚挚欢迎广大市民参与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合法经营的监督(监督电话:85197235),呼吁广大业主选择正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房地产中介代为办理二手房交易业务。 委托房地产中介机构办理中介业务前福清房产中介,需核查其是否具有营业执照和房地产中介备案证明。 支付交易资金时,如需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监管,交易资金应进入该机构的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或将交易资金存入双方设立的监管账户,交易或三方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约定监管内容,确保交易资金安全。
福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