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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衣品服饰:江南传统服饰

   2023-03-26 网络整理佚名1190
核心提示:江南布衣公司涉案服装款式和款号能为其带来竞争优势和竞争利益,因此在符合其他条件的情况下能够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综上所述,江健飞在商品链接名称中使用与江南布衣相同的型号,主观上有攀附江南布衣商誉的意图,客观上导致商品来源混淆,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混淆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江南布依族主张的服装款式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范围。 江南布衣可以依据著作权法或者专利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其他主张。

(二)蒋健飞的淘宝店名“江南风精品女装店”及商品链接名称中含有“江南服饰风采”字样是否构成盗用他人商号的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店名的主要识别部分为“江南风格”,即具有江南风格,与江南布衣公司同名的部分为“江南”。 根据被投诉人的认知水平,带有“江南风”字样的被诉店铺名称不会与江南布依公司名称产生混淆,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至于店内商品链接名称中含有“江南布依风”字样的,与江南布依公司名称相比,只多了一个“风”字。 从普通消费者的一般理解能力来看,两者很容易混淆。 江南布衣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蒋健飞的行为,既有攀附江南布衣知名度的意图,也有通过产品混淆牟利的不正当意图。 因此,蒋健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蒋健飞使用假公章伪造送货单

一审法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虚假宣传,是指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商业宣传。 蒋健飞将配送单提交至淘宝网申诉,但并未向消费者展示,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 江南布依族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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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蒋健飞民事责任的认定

一、蒋健飞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互联网上发表声明(内容经法院审查),消除影响;

2、蒋健飞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江南布衣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人民币150万元;

3、拒绝江南布衣的其他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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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起因为不正当竞争纠纷。 结合双方上诉理由和答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一、蒋健飞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2、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一、姜健飞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产品或者与他人有特定关系:包括简称、商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含简称等)、姓名(含假名、艺名、译名等)……(四)其他足以使人误认的混淆行为认为自己是他人的商品或与他人有特定联系。

(一)本案中,江南布衣公司主张江健飞淘宝店铺商品链接名称中含有“江南布衣风”,与江南布衣公司的“江南布衣”名称相似,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不同,注册商标与商号具有字相同,权利人有权选择以哪一种权利为依据提起诉讼。 本案中,江南布依公司以“江南布依”名义提起诉讼,请求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保护其企业权益姓名。 ,结合蒋健飞的上述侵权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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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中,江南布衣公司主张江健飞经营的“江南风情精品女装店”与江南布衣公司销售的服装款式号相同,并称:江健飞模仿江南布依族服装款式,构成不公平。 竞争。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涉及商业混淆行为。 在判断被诉行为是否构成混淆时,混淆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经营者江南衣品服饰,混淆客体应当是具有一定影响的标志。 本案中,一审法院认为,江南布衣公司已提供证据证明其服饰的具体款式和参考意义,江健飞未提供证据反驳并作出合理解释,具有主观故意。 在唯一性、唯一性的情况下,相同的型号足以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认定蒋健飞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但江南布衣公司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服装型号作为混淆对象是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业标志。 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蒋健飞的上述行为属于其他产品,足以让人误认为是他人产品或与他人有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蒋健飞认为,本案中其店内销售的服装中包含非“江南布宜风”服装产品,应扣除这部分,退货退款。 对此,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明确认定“被诉侵权店铺于2018年9月17日开业,2019年实际交易顺利达成收入3903422.3元”,并未认定侵权。在涉案店内指认蒋健飞的“江南布依族风情”。 服装产品实际收入3,903,422.3元,事实部分无误。 关于赔偿数额,由于江南布衣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蒋健飞侵权所遭受的损失以及蒋健飞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法院综合认为江南布衣公司的名称享有较高的知名度,蒋健飞主观上有过错以及侵权行为,以及相关的销售数据和利润,江南布衣公司委托律师参与诉讼,公证取证产生的公证费等因素自行决定赔偿数额。

根据江南布衣的再审请求及理由,本案的再审重点是:1.江健飞销售与江南布衣同款服装并使用同款服装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2、二审赔偿数额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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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江健飞销售与江南布衣同款服装并使用同款服装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涉案服装的款式、号码不属于具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志,蒋健飞的行为不属于混淆视听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混淆行为,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或者与他人有特定关系:( 1) 擅自使用对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 (2) 擅自使用企业名称(含简称、字号等)、社会团体名称(含简称等)、名称(含笔名、艺名、译名等),对他人有一定影响; ); (3)擅自使用对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网站名称、网页等; (4) ) 其他足以使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与他人有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混淆行为之一,足以使人误认为是他人产品或者具有特定特征的与他人有联系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认定:(一)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本法第六条第1款规定以外的“具有一定影响”的标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第2款、第3款;将注册驰名商标用作公司名称中的名称,误导公众的。”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主张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保护的商业标志应当符合商业标志具有一定影响的条件,但以下情形除外:他人的商标。 本案中,江南布衣公司虽然主张江健飞使用与江南布衣公司相同的服装款式、款式,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他人有特定联系混淆”,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服装款式、款号是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业标志,因此姜健飞的上述被诉行为难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六条第四项规定。 (二)蒋健飞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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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本法所称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问题解释第一条规定:“经营者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的规定。以及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其他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反联合国法》第二条航空竞争法来确定。” 《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确定在特定商事领域内普遍遵循和公认的行为规范,是指《反垄断法》第二条规定的“商业道德”。 -反不正当竞争法。人民法院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行业规则或商业惯例、经营者的主观状态、选择交易对方的意愿、消费者利益、市场竞争秩序、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等因素,依法认定经营者是否违反商业道德。”

首先,江南布衣公司对涉案服装的款式、尺码具有合法的竞争利益。 江南布衣公司虽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款式是原创的,也没有对特定的服装款式拥有任何专有权,但就其服装产品而言,服装款式是服装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 首先,它可以为运营商带来更多的竞争优势。 根据江南布衣提交的《服装品牌商品品类编号标准》、《服装品牌商品编号编码规则》、《色号表》等证据及江南布衣声明江南衣品服饰,服装款式编号以系列表示每种服装的英语。 由字母和数字组合而成的特定符号由内部指定的关联顺序引用,用于区分品牌、上市日期、子类别、序列号(生产批次)、属性、色号、尺码等。从江南布衣的编码规则来看服装款式编号,款式编号是区分产品的具体编号。 服装款式编号不仅是江南布依公司及相关卖家管理的商品编号,也是相关公众定位符合自身需求的服装的重要途径。 也就是说,款式号主要起到吸引网络用户流量的作用,相关公众可以通过查到江健飞这件与江南布衣同款的服装。 江南布衣公司案涉服装款式、款式等能够为其带来竞争优势和利益,在满足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其次,江健飞销售与江南布衣同款服装、使用同款服装的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不当。 蒋健飞模仿江南布衣案涉案服装款式与抄袭相应款式相辅相成。 如果没有款式编号,相关公众就无法准确定位被诉商品,如果款式不同,相关公众即使看到也可能不会购买被诉商品。 因此,对姜健飞的被指控行为应作为一个整体来把握,一、二审法院将两者分开分析是不恰当的。 蒋健飞作为从事服装行业的经营者,与江南布依公司存在直接竞争关系。 他应该知道,服装款式和款式是服装企业的重要资源。 他们在搜索到特定款式的服装产品后,利用江南布衣的服装款式与款号的对应关系,不费创意地大面积复制江南布衣的服装款式,并辅以相关的款式号以吸引流量。 江健飞在其产品链接名称上标注“江南布衣风格”,并附加江南布衣商誉,足以认定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

最终,江健飞的被诉行为损害了江南布衣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 江健飞在与江南布衣相同或相似的服装上使用与江南布衣相同的款式、型号,将搜索江南布衣服装的消费者引流至江南布衣门店购买江南布衣,以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 该行为明显挤压了江南布依公司的交易机会,已构成对江南布依公司产品的实质性替代,对江南布依公司造成实质损害。 尤其是江南布衣所在的时尚服饰行业,属于快速消费品行业,产品生命周期短。 一旦相关服装款式、款式被迅速、大规模地仿冒,将对产品设计和生产企业的利益造成极大损害。 从消费者利益的角度来看,虽然相关消费者可以在短时间内买到更便宜的时尚服装,但如果不规范这种大规模的假冒行为,势必会导致原创设计的动力下降,不利于以长远的消费者利益。 结合江健飞被诉使用“江南布衣风”字样的行为,部分消费者页面可能会误认为其在被诉侵权店铺购买的服装来自江南布衣公司或与江南布衣公司有特定联系,从而造成相关公众混淆。

综上,江健飞销售与江南布衣公司同款服装、使用与江南布衣公司相同款式服装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损害了江南布衣公司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经营秩序。市场竞争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一、二审对此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二、二审赔偿数额是否合理

蒋健飞被指控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经营者因不正当竞争受到损害的赔偿数额,按照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赔偿根据侵权情节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假冒竞争法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难以认定权利人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确定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它。” 本案中,江南布依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实际侵权损失及江健飞的侵权收入,故本案应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判给赔偿金的主要有:1、江南布依公司的企业名称具有较高的知名度;2、蒋健飞的侵权行为包括未经授权使用江南布依公司的企业名称及服装款式、商品编号,恶意侵权意图较为明显;三、被控侵权该店铺于2018年9月17日开业,2019年期间,实际成功交易收入为3903422.3元,姜健飞认为,其店铺冬季只销售羽绒服。 300元一件,利润100元左右一件,夏装进货价130元左右,每件利润60元左右,秋装利润每件60元左右; 4、江南布衣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进行公证取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缴纳公证费、律师代理费等维权费用。 综合以上因素,一审法院认定蒋健飞赔偿江南布衣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50万元,可以维持在合理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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