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保健是我国人民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承担着保障妇女儿童身心健康、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的重要责任。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随着我国卫生事业的发展,逐步建立健全职工管理制度,以适应妇幼保健事业的发展。 为完成上述任务,特制定本标准(试行)。
一、机构设置
1.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无锡妇幼保健无锡妇幼保健,按行政区划,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妇幼保健院(所); 各市(州、盟)设立妇幼保健院(所); 各县(市、区、旗)建立妇幼保健院。 少数有条件的县经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设立妇幼保健院。
2.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本着精简工作、提高办事效率的原则,按照院(所)、科(室、厅)两级行政管理体制确定内部机构设置。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设立。
2.人员配备
(一)县级(含县)以上妇幼保健机构人员总量一般按人口的1:10000进行配置; 地广人稀地区和大城市,按人口1:5000分配; 全省装备比例为1:15000。
2.妇幼保健院、卫生院根据任务、技术能力和工作条件的不同,按照以下第一、二类设置标准确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州、盟)、县(市、区、市)妇幼保健院
旗帜)妇幼保健院(所)(所)一类121-160人 61-90人
41-70人 二类 80-120人 40-60人 20-40人
注:(一)区域性妇幼保健机构人员编制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市县两级人员编制标准确定。
(二)目前,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统一按照第二类标准执行。 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编制权限批准,可执行一级标准。
3.各级妇幼保健院临床科室人员编制按床位数增加1:1.7。
4.妇幼保健院卫生技术人员占总人数的75-80%。
妇幼保健院卫生技术人员占总人数的80%-85%。
5.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人人数可根据实际情况和不同规模确定:市(州、盟)以上妇幼保健机构2~4人,1人至妇幼保健院3人(含专职支部书记、副书记)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