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办理相关业务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18〕277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单位办公厅(处),中央军委改革编制办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中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京市、江苏省经信委、黑龙江省工商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准建设总体规划的通知》 《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发改发〔2015〕33号),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办理相关业务提供便利,现就相关业务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2018年1月1日后京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组织机构代码证、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停止使用,统一发放社会信用代码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代为使用。 带有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尚未更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其主体资格仍在有效期内,为避免影响正常经营活动,需尽快更换营业执照。
2、自2018年6月30日起,不具备统一社会信用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会组织的代码证、登记证代码将停止。 应使用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或审批单位、归口管理单位)核发的带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
3.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可继续使用,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可先在信息系统中分配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与原管理代码的映射关系。
4.2020年底前,完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军队机构现有组织机构代码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转换。上级管理单位(处级以上)颁发的证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持有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有效期届满后,由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发证办理相关业务。
5.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政府部门和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办理相关业务时,按规定需要出具身份证明的,经办单位应当到统一的证件机关核验证件。社会信用代码。 各地区、各部门开展其他涉及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身份识别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应当统一采用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 尚未纳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的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等银行账户管理制度执行。
六、请有关部门和单位清理修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原管理机构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需要查验的有关规定。 按照简化程序、方便办理、科学管理的原则京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切实服务各类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服务。 同时,各代码应用部门和单位必须使用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在信息系统中办理业务,将信息系统中原有的管理代码和组织机构代码替换为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或建立映射关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七、请地方登记管理部门(或审批单位、归口管理单位)通过文件、会议、电话、短信、公告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代码转换和换证要求,以便加快推进法人登记。 与非法人组织换发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书,配合涉企证照“多证合一”改革。
八、请各地质检部门、登记管理部门共同做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返还和查错纠错工作,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积极公开、共享、交流、推送校准后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有效保障应用部门和单位在业务工作中有效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九、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要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部门和单位在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相关业务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重大问题及时向我委报告。
10、请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做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的同时,支持境内参与国际金融业务的法人申请全球法人识别码(Legal Entity Identifier),并开展相应的宣传和推广工作。实施工作。
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许可格式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2018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