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
近期,为贯彻落实《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和《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政策法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市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市园林绿化局联合印发《关于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认定登记(试行)》。 该文件细化了各级各类保护的历史文化名城认定标准,明确了认定登记程序,规范了保护名录制度。 工作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基础支撑。
一、工作背景
2021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和传承的意见》,要求建立建立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评价长效机制,持续调查评价鉴定,适时扩大保护对象,丰富保护名录。 2021年重新制定的《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确立了“全空间、全要素、保护城市”的名城保护工作体系。全过程、全社会参与”。 《条例》明确了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的类别,提出实行保护名录制度。
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实践来看,通过建立保护名录制度,赋予各类保护对象以法律保护身份,是名城保护的基础性工作。 目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2018,北京市文物古迹、地下文物埋藏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古树名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等保护对象都建立了较为完备的保护名录体系。 要进一步完善保护名录制度,完善登记流程。
近年来,北京市积极探索保护对象登记机制,先后公布了第一批历史园林、第一批市级传统村落、第一至第三批历史建筑、第一批特色景区、第一批至第二批首批革命文物名录、首批水利文物名录、首批首都功能核心区传统地名保护名录等。总体而言,北京历史文化名城是保护对象种类丰富,涉及管理部门多。 要按照全市统一要求,统筹协调,细化鉴定标准,明确鉴定登记流程,规范保护名录制度。
二、总体进展
2021年9月,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市园林绿化局启动了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标识标准工作和保护名录登记机制研究。 过程中,我们充分听取了相关区政府、各部门、专家的意见,对现状认定标准和登记机制问题进行了梳理和总结,形成了调研报告。 2022年3月,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牵头发布的《首都功能核心区传统地名保护名录(第一批街巷)》成为首批按照《首都功能核心区传统地名保护名录》要求发布的名录。条例”,并开展相关工作,推动有益探索和实践。
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在研究报告的基础上,进一步提炼总结,参照国内外现有保护名录审批流程,形成《北京市历史名胜古迹认定登记工作程序》文化城市》(以下简称《办法》)初稿。 2022年7月,《办法》充分征求各区人民政府和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名城委”)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我们采纳或部分采纳采纳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2年9月至12月,《办法》先后完成了专家论证、意见征求、公示、集体审议等工作。 近日,经市政府同意,《办法》正式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十九条,四个附件,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细化保护名录制定审批流程
保护对象登记流程包括:明城委办公室提出普查方案,区人民政府提出初步名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2018,明城委办公室组织专家审核拟定保护名录,市政府批准并公布保护名录等,规范了各环节的工作方法、要求和时限,提高了保护名录制定的工作效率和规范性。
(二)深化保护对象认定标准
充分衔接《条例》等相关标准规范,将保护对象认定标准分为延续、优化和改制三种类型。 例如,历史文化街区等保护对象,识别标准相对成熟的,将延续其标准; 园林、传统村落等相关认定标准不健全或不适应新时代名城保护理念的保护对象,进一步优化标准; 研究后重新标准化。
(三)强化事前防护措施和途径
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可按规定程序向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报告和推荐保护对象,受理单位和部门应当确定为前置保护对象,防止其受到破坏,在审批过程中搬迁或者拆除。
(四)拓宽专家和社会参与的方式和渠道
明确“保护对象认定过程中应充分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要求在初选阶段进行不少于30天的公示列表。 按照《条例》要求,进一步明确,对未列入保护名录初选名录,但经专家组评审论证认为符合认定标准的保护对象,明城委办公室可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列入保护名录的建议。
(五)明确保护名单退出机制
根据《条例》要求,保护对象因不可抗力毁损、灭失,或者保护等级、类型发生变化的,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提出保护名录调整方案,调整保护对象名录。审批后出台保护名录。
本内容由一计委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公室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