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上午,重庆市交通执法总队南岸区大队执法人员在南岸区白园大道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一名于B***5学生正在该路段进行驾驶训练的教练车。
经检查,教练车仪表盘上有两个计时训练管理系统。 查车时,王同学正在练习科目三,但两种训练系统均显示他正在为其他同学进行计时训练。 面对铁证如山,牟教练只好供认,驾校与教练在利益驱使下,为降低成本采取“一对二”的方式。 执法人员立即对该行为提出批评和纠正,并责令有关人员通知驾培公司到南岸区大队查处。
目前,该车所在的驾驶培训公司未使用符合要求的计算机授时培训管理系统,违反了《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依照第八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教练车计时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五百元,并责令立即改正。
重庆市交通执法总队提醒,无论是学生还是驾校,都不要使用刷学时的投机取巧方式。 这不仅减少了学生的实际学习时间,侵犯了学生的权益,也影响了学生的教学质量和培训质量。 这样的学生在路上开车很容易成为“马路杀手”,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
【法律法规】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本市技术要求的计算机授课培训管理系统,保存培训记录教练车计时器,接入交通运输部门驾驶培训行业监管平台。
培训结束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向学员颁发培训结业证书。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第八十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使用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符合要求或者未做好培训备案,未接入行业监管平台或者未按照规定出具培训结业证书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可能被责令暂停注册 30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