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 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分阶段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社保[2023]107号 2023-04-28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江北、江南工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税务三分局:
为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人力资源会计,增强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就业稳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分阶段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人社部发[2023]19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有关事项现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期限。 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将失业保险费率逐步降至1%的政策,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按0.5%的标准缴纳失业保险费,实施期限为延长至2024年底。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工伤保险继续执行现行基准费率。
2、保障基金安全运行。 各地要加强对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的分析,平衡好费率下调幅度与参保缴费之间的关系。 要确保降费政策落实到位,确保收益按时足额发放,确保系统安全稳定持续运行。 各地不得出台降低基金收入的政策,如降低缴费基数、费率、减免社会保险费等。
3、加强部门协作与配合。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要继续协同做好政策宣传、业务办理、降费核算等工作,加强业务协同和系统互联互通,完善数据共享机制,实现“降费率免申请”即享“直兑”。要扎实推进社保办理缴费服务线下“一厅联办”和线上“一窗办理” ,为缴费人提供更多便利。
失业保险费率阶段性下调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人力资源会计,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降低用工成本,支持市场主体发展。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报告。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3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