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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会计:济南禾诺资源人力有限公司

   2023-05-17 网络整理佚名1790
核心提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可会同本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财政部2013年8月27日印发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人​​力资源部 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人员和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8〕10号 2018-5-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管理处; 国家机关管理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

为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护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人力资源会计,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国》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令第25号),我们制定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财政部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

2018 年 5 月 19 日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保护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或者不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和实用性,兼顾系统性和前瞻性,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的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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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人为本,按需教学。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为对象,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完善知识结构、全面提高素质。

(二)突出重点,提升能力。 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要求,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树立诚信观念,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全面提升专业能力。

(三)加强引导,创新机制。 统筹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继续教育,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形成有计划的会计人才继续教育新模式政府部门的指导人力资源会计,社会力量的积极参与,用人单位的支持与配合。 图案。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 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的学分。

不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次年起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的学分。

第二章 管理制度

第七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会同人力资源部监督指导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社会保障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工作。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八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负责所属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管理局、国家机关管理局(以下统称中央主管部门)分别负责中央驻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三章内容与形式

第九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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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必修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应掌握的法律法规基础知识、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 专业科目包括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等。专业知识涉及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金融、税务与财务、会计法律法规等。

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胜任力框架,定期发布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继续教育指南,指导会计继续教育内容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自愿选择继续教育形式。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

(一)参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直属机关行政部门中共中央、国家机关行政部门(以下统称继续教育)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管理部门组织的其他会计相关考试、会计专业会议等);

(二)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者用人单位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会计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含中专,下同)教育; 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研究项目,或在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论文; 公开出版会计账簿; 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的继续教育培训;

(四)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形式。

第十一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应当适应会计工作的要求和特点。 同时,积极推广在线教育等方式,提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四章信用管理

第十二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低于90学分。 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当年全国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第十三条 参加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形式的继续教育,学分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通过一科或被录取,折算90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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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参加会计专业会议,每天可折算为10学分;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专及以上会计专业学位(学位)教育,并通过当年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合格,折算90学分;

(四)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研究项目。 如果项目完成,每个研究课题将转换为90学分; 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个研究课题的项目主持者折算90学分,其他参与人各折算60学分;

(五)在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独立发表会计论文的,每篇折算30学分; 如与他人合作发表,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将转换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转换为10学分;

(6)单独出版会计账簿的,每本会计账簿折算90学分; 联合出版的,每本会计账簿的第一作者折算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60学分;

(七)参加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学分衡量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财政厅(局))确定。省财政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会同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中央主管单位制定。

第十四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注册管理。

用人单位应当记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核评价结果,并将有关情况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新疆财政部门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或中央主管单位。

省财政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应当建立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对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的学分进行登记,如实记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

继续教育注册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和会计相关考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或者中央主管单位直接办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者用人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事项;

(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以上述(一)、(二)项以外方式参加继续教育的,应当登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财务局及建设兵团,或年内中央主管单位指定网站,按规定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也可以凭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属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申请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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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管理

第十五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继续教育相适应的教学设施,面授教育机构还应当有相应的教学场所;

(二)有与继续教育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队伍;

(三)制定完善的教学计划、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

(四)能够完成承担的继续教育任务,保证教学质量;

(5)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充分发挥全国会计学院、会计行业组织(团体)和各类继续教育培训基地(中心)开展会计专业人才继续教育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和引导高等院校、科学研究所等。参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

第十六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认真执行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并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十七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按照专兼职相结合的原则,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较高理论水平的业务骨干、专家学者,建立继续教育师资队伍。

第十八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培训档案,根据考试或者考核结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颁​​发证书,并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培训结束后及时处理。 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或中央主管单位。

第十九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以虚假、欺诈手段招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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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旅游等高消费活动;

(三)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为名,擅自收取费用或者未经培训擅自收取费用。

第六章考核评价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聘用、晋升挂钩的激励机制,将参加继续教育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工作就业。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报考、考核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第二十一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考核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者复审的依据,选拔合格人员。高级会计师,高端会计人才。 选择等依据之一,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

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由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和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本地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的教学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承担下一届继续教育任务的重要参考。年。

第二十四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行为的,由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规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后勤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可以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人力资源部资源和社会保障备案。

中央主管机关得依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13年8月27日发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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