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 热搜: csgo  vue  angelababy  2023  gps  新车  htc  落地  app  p2p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上海安全生产监督总局

   2023-05-21 网络整理佚名2410
核心提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布了该局办理的几个反垄断执法案例。反垄断执法职能也集中到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内设机构中的执法机构,除了反垄断局,还有执法稽查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办公室)。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综合执法强化市场监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省级以下市场监管部门设置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布了该局办理的多起反垄断执法案件。 看完后想到了一些事情。

反垄断委员会和反垄断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

国务院原反垄断执法机构包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 工商部门负责对非价格垄断协议、非价格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行为的反垄断执法;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反价格垄断执法工作; 营业部主要负责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设在商务部。

历史上形成了反垄断执法“三驾马车”。 2008年《反垄断法》颁布时,社会普遍认为应设立专门机构统一实施反垄断执法。

但是,将三个部门的反垄断职能分开整合,却是一件大事。 一时间,我拿不定主意。

这一次,国务院机构改革轰轰烈烈。 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发[2018]11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职责、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执法职责改革委、商务部集中反垄断执法和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能已整合到新成立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统一反垄断执法工作。垄断执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已经开始履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的反垄断执法职能。

价格操纵案件和未申报集中案件

举两个案例。

1.国市价格监督管理处罚〔201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国家工商总局反传销网_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_上海安全生产监督总局

2017年1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当事人深圳市中利远洋理货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与深圳市中联理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均在深圳港西部港区开展理货业务。 招商局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各方及深圳中联50%的股权,但对深圳中联不具有相对控制地位。 双方与深圳中联独立进行生产经营,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双方与深圳中联重科就市场份额划分达成协议并实施。 2013年5月至2016年8月期间,深圳港西部港区市场份额五分五裂,理货费率定期沟通,共同推高理货市场价格。

当事人提出声明及答辩意见:2017年9月15日前,理货服务费执行原交通部政府指导价。 双方与深圳中联不存在竞争关系。

市场监管总局点评:当事人的说法和申辩不能成立。 理货价格无论是政府指导价还是市场调节价,都应当由经营者自主定价。 各方与深圳中联存在竞争关系,应当公平竞争。

市场监管总局最终认定,当事人与深圳中联作为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在2013年5月至2016年8月期间通过价格协调转移客户,每年转移部分超出市场划分的收入。 排除、限制竞争是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分割销售市场”的行为; 两者相互交换理货价格信息,共同推高深圳港西部港区理货市场价格,限制价格竞争,属于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 实施垄断协议“固定或改变商品价格”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上述行为处以上一年度有关销售额的百分之四的罚款。当事人,共计2,014,056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深圳市中联理货有限公司处以上一年度相关销售额的4%的罚款,共计1149052元,依据市场监管总局〔201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家和市价格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也对国价监罚〔2018〕第1号、第2号、第3号、第4号等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与深圳4家拖轮公司实施垄断协议。

还有一点,这些处罚案件的处罚对象都是交通、港口、航运企业。 这些企业是否存在价格垄断倾向,或者是否被反垄断执法机构盯上,还不好说。

2.国监办〔2018〕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_上海安全生产监督总局_国家工商总局反传销网

根据《反垄断法》和《查处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法责令当事人、云南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7日收购成都环球世纪会展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涉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未按规定申报的情形法律将受到调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调查认定,当事人与成都展览原股东签署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取得对成都展览的控制权,符合《反垄断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并构成经营者集中。

当事人及成都国际展览会2015年度境内营业额已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申报情形。

本次交易各方于2016年5月24日签署了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本次交易于2016年6月17日完成,在此之前未申报的,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构成经营者集中未依法申报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本次收购成都展览股权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 经评估,本次经营者集中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根据上述调查评估结论,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和《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18年8月22日对上述企业处以罚款30万元。有关各方。 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机构整合和职能转移

在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了整合。 原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局、商务部反垄断局商业消失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现身。

反垄断执法职能也集中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内设机构反垄断局的职责是:制定反垄断制度措施和指南,组织实施反垄断执法工作。垄断执法,承担对境外企业的指导工作。 反垄断应对工作。 组织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开展反垄断执法国际合作与交流。 承担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国家工商总局反传销网_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_上海安全生产监督总局

国务院7月11日调整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组成,同时明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承担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在这批行政处罚文件中,职能的转移也有所体现。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8年7月27日公告,国家发改委于2018年1月26日对两家天然气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城投对收购天津银润等8家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未依法申报。

《行政处罚法》要求行政处罚遵循公开原则。 行政执法等三项制度也要求向社会公开相关行政执法信息。 不少地方以及原工商部门都出台了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行政处罚结果公开等制度。

行政处罚决定公开也是行政处罚工作的一部分。 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来不及公示,市场监管总局完成公示。

不仅如此,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被告和被申请人在行政诉讼和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中都是“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 也就是说,如果这些行政处罚的被告是市场监管总局; 被处罚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还应当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出申请。

日常监管,综合执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内设执法机构中,除反垄断局外,还有执法检查局、价格监督检查局、反不正当竞争局(直销办)打击传销)。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关于加强综合执法加强市场监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省级以下市场监管部门设立的综合执法机构符合《综合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执法检查局、反垄断局、反垄断局。 公平竞争执法局。

虽然反垄断执法是中央主管部门,但按照原工商部门的惯例,国家局可以授权省级部门查处。

国家工商总局反传销网_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_上海安全生产监督总局

在这批行政处罚案件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是市场监管总局。

今后,省级以下市场监管部门的综合执法机构将比市场监管部门低半级。 估计是直属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执法。

如何明确综合执法机构的综合执法职责和其他内部机构的日常监管职责是一个问题。

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惯例,综合执法机构是执法办案机构,主要在部门内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涉外案件。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业务主管部门在市场准入、双抽查、检验检测、专项检查等方面,指导和协助执法办案。 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违法问题,可依法采取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就地调查,并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综合执法部门。 两者的界限一般是以立案还是立案来划分的。

这对交通运输等部门设置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具有启示作用。

滴滴出行和优步中国

2016年8月1日,滴滴出行宣布收购优步中国品牌、业务、数据等全部资产。 8月2日,滴滴出行与优步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并完成交付。 合并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滴滴出行预计占据网约车市场90%以上的份额。

不过,对于此次合并,滴滴出行和优步中国并未向商务部申报。

商务部随即表示,滴滴与优步中国的合并“不申报不能下”。 随后,他多次表示,将依法调查滴滴出行与优步中国的合并案。

但直到2018年5月,商务部集中审查职能移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依法立案调查”的阶段才被披露。

国家工商总局反传销网_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_上海安全生产监督总局

职能移交时,案件一并移交。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经营者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报告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并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国务院《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规定》(国务院令第529号)第三条规定了经营者集中申报的营业额标准。 同时,第四条还规定:“经营者集中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报告标准,但按照规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滴滴出行在解释未申报原因时列举了两个原因:一是滴滴和优步中国未实现盈利;二是滴滴出行未实现盈利。 二是优步中国上一财年营业额未达到申报标准。

如果网约车平台公司的“营业额”难以确定,则毫无疑问,占主导地位的滴滴出行“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商务部和市场监管总局在职能交接中均未提及此案。 如果事情不被曝光,很可能会对两大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公信力和反垄断法的尊严造成极大损害。

当然,这种情况不太可能发生。 中国人的记忆力不容小觑。

对于滴滴出行与优步中国的合并,最有可能的结果是市场监管总局对未依法申报的违法行为进行任意处罚; 然后附加一些温和的限制条件,批准滴滴出行和优步中国运营商集中。

国家工商总局反传销网_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_上海安全生产监督总局

谢谢阅读。

欢迎您的关注。

期待您的转发。

期待与您更多的交流。

 
反对 0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评论 0
 
更多>同类资讯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Powered By DESTO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