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价管〔2012〕100号
关于转发《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开发区价格监督检查分局:
现将《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晋物价府字[2012]24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晋中物价局
2012 年 9 月 5 日
抄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工程造价咨询公司。
晋中市物价局2012年9月5日发布
山西省物价局文件
金价复字[2012]248号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工程造价的咨询
关于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事宜的通知
省住建厅、各市物价局:
为规范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电子政务工程造价指导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价格法》、《管理办法》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规范,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人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标准、支付方式、履行期限等内容,严格按照业务流程提供优质服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工程造价咨询公司为有关当事人提供服务,不得强制服务、收取费用。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供服务和收取费用,应当取得国家或省住建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从事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做好价格评价机构资格认定和价格评价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晋价格人字[2011]197号)规定取得价格评估机构资格和价格评估人员资格电子政务工程造价指导书,严格按照资质等级范围提供服务。
3、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采用分级分级法计算。 具体标准见附表。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可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量和服务难易程度协商确定具体标准,浮动幅度为10%,以附表中的基准费率为准.
不宜采用分级分级法收费的咨询项目,可按附表所列的按小时计费标准计费。
按附表所列收费标准计算的单个咨询项目金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费。
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在收费场所显着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对部分重要业务服务收费实行年度报告制的通知》要求报送(金价府)字[20ll]第61号)每年3月底前。 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相关信息。
六、本通知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的通知》(晋物价方字[2001]332号)同时废止。
山西物价局
2012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