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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8年度石家庄纳税百强

   2023-05-24 网络整理佚名2480
核心提示: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延续小型微利企业判定标准,并对年应纳税所得额100-300万元的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要修订内容纳税人调整以前年度涉税事项的,按照相应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规则调整。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进一步简化税收信息,减轻税收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关事项的公告》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以下简称《公告》)。现全文如下:

一、背景

2022年以来,财政部会同我局及有关部门出台多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18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促进企业创新发展. 主要如下:

(一)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

印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延续小型微利企业判断标准,降低年应税收入100万元至300万元。 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

(二)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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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印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2年第16号) . 尚未形成计入当期损益的无形资产,在按规定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按实际发生额的100%进行税前扣除; 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税前无形资产成本的200%摊销。 二是印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加大科技创新税前扣除支持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号)。 目前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2022年10月起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三)促进中小微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

一是印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2号)。 外购设备、器具单项价值500万元以上的,可自愿选择按单项价值的一定比例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是印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加大科技创新税前扣除支持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号)。 购置的设备、器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一次性扣除,税前加计扣除比例为100%。

(四)支持我国基础研究发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2号),规定企业投入非营利性科研的基础研究支出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和政府自然科学基金。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实际金额在税前扣除,100%可在税前扣除。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从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取得的基础研究经费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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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支持广州南沙深化粤港澳全面合作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40号),企业所得税减征对在南沙创业区内设立的符合条件的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

(六)支持基础设施领域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础设施领域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税收政策试点的公告》(2022年第3号)区分了基础设施REITs设立前阶段和设立阶段基础设施REITs阶段,明确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

2、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主要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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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折旧、摊销及税费调整表》(A105080)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2号),《财政部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大科技创新税前加计扣除支持力度的通知》(2022年第28号),增加“高新技术企业采购设备单价一次性扣除” 2022年第四季度(10-12月)500万元以下”和“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第四季度(10-12月)12月)购买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等项目单价500万元以上”和“中小微企业采购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供中小微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填写设备器具抵扣相关优惠政策。

(2)《企业改制及递延纳税事项调整纳税明细表》(A105100)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础设施领域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税收政策试点的公告》(2022年第3号) 《企业改制调整及递延所得税事项》(A105100)“基础设施领域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部分,供纳税人报送基础设施领域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税收政策试点相关信息。 同时,调整“企业重组及递延所得税项目税收调整明细表”(A105100)与上级表“税收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之间的关系。

(3)《免税、可扣除收入和加计扣除优惠表》(A107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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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基础研究投资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2号)2018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增加第16.1行“基础研究经费收入免征” 30.1项“企业投资基础研究支出加计扣除”,纳税人填报企业投资基础研究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科技创新税前扣除支持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号),“将第28行“加计扣除比例____%”调整为“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____”,相应增加创意设计活动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代码表,供纳税人选择填写适用的加计扣除按相关政策规定的比例及计算方法; 增加第28.1行“第四季度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和第28.2行“前三季度相关费用加计扣除”,供纳税人申报第四季度与创意设计活动相关费用加计扣除数额2022 年第二季度和前三个季度。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科技创新税前扣除支持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号),增加一行30.2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器具附加扣除”填报2022年第四季度(10-12月)新购置设备器具的附加扣除额。

(四)《研究开发费用优惠加计扣除明细表》(A107012)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科技创新税前扣除支持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号),调整“加计扣除” 50行“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相应增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代码表,供纳税人根据相关政策选择填写适用的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 增加L1行“本年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L1.1行“四季度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L1.2行“一季度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三季度”,供纳税人填报2022年第四季度及之前第三季度的研发费用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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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所得税减免优惠一览表》(A107040)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9号),《财政部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税[2022]40号)等规定,在第24行下增加细目,进一步细分区域纳税人优惠政策,填写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平潭综合试验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南沙创业区的相关优惠政策。

3、企业政策性搬迁随附材料办理

为精简纳税信息,减轻企业税负,有政策性搬迁事项的企业,在向主管部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不再填报《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表》搬迁完成当年的税务机关。 损益表。

四、实施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22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今后如有新政策出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应按新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有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不予追溯调整。 纳税人调整上一年度涉税事项的,应当按照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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