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9月2日通过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岳仲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解释。
现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于2006年制定,2018年对单项条文进行了修改。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执法情况进行检查时中国农产品价格调查年鉴,建议尽快修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修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议案。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改工作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和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 2021年10月,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进行初审。 2022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对修改稿进行二次审议。 2022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一致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
1.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 将农民纳入监管范围,明确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地方政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其行政区域内的产品; 加强收储运监管,规范农产品批发。 市场、农产品销售企业、食品生产企业等,有义务对合格证进行检验检验; 针对不断涌现的农产品新业态、新业态,规定网络平台销售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农产品冷链物流生产经营者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运营商的。
2.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和标准制定。 明确贯彻源头治理、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的基本原则,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体系,加强重点区域和重点农产品品种风险管理。 同时,强调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性标准中国农产品价格调查年鉴,进一步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内容,确保严格执行。
3.完善农产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管控措施。 坚持源头管控,完善农产品产地环境调查、监测和评价体系,对肥料控制、药物控制、添加剂控制、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提出明确要求,加强农产品生产企业内部质量控制; 明确储运环节监管要求,防止农产品二次污染; 建立农产品承诺认证制度和追溯管理制度,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实现生产记录可查询、产品流向可追溯、责任可追溯。
四是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明确农业农村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完善抽查机制,明确样品采集按市场价格收费。 同时强调,农业农村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和执法力度,建立全过程监督管理协调机制,确保农产品从生产到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消耗。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地方,可以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五是加大违规处罚力度。 根据《食品安全法》,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对衔接处决作出了规定。 此外,结合我国国情和农业实际,从轻处罚农民,既起到震慑作用,又兼顾农民发展现状,引导农民规范生产经营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