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龚国建
2016 年 10 月 8 日
单位:元
债权银行名称 借款人名称 债务情况(截至2016年7月31日) 担保人贷款合同号 本金欠款及利息 兴业银行杭州分行 浙江东方之星珠宝有限公司 2013业借5002号 2013业借5002号5003
2013工业-借5004号
25,269,252.006,471,300.00 浙江滨派实业有限公司、启豪服饰(浙江)有限公司、浙江大山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和合饰品有限公司、浙江杰杰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秀锦服饰有限公司、浙江义乌市华康实业供销有限公司、童长茂、刘惠英、童永发、方翔、童思和、刘惠春、张锦富、付锦秀 合计 31,740,552.00
注:1、本表中“保证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 担保人担保的范围以签订的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为准。 公告中的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数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已签订的合同等法律文件为准。
2、本公告列示了截至2016年7月31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及担保人根据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借款合同约定应向龚国建支付的利息、罚息、违约金等应付款项。中国人民银行。 实际计算与所欠利息金额不一致浙江赫赫饰品有限公司,以实际计算为准。 借款人和担保人进入诉讼程序并由浙江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的律师费和执行费,以相关法律文件确定的数额为准。
3.借款人或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变更名称、改组、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浙江赫赫饰品有限公司,应要求相关债务人和/或主管部门履行其义务或代其清算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