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四类药”的销售要求北京药房,搜药从北京当地零售药店了解到,北京市明确要求药店应当为市民提供用药服务,不得拒绝销售“四类药”。
据悉,根据《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店购买“四类药品”人员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和城乡两级最新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加强落实药店疫情防控措施和采购“四类药品”人员信息登记,北京市对药店提出了多项要求,包括:
一、日常防疫要求:请各药店继续严格落实测温、扫码、“一米面”购药、戴口罩等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 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不到位的,要立即整改,问题多、情节严重的,要停业整顿。
2、药店要有店内“四类药品”清单,做到“一店一表”,统一上报购买“四类药品”人员信息,通过“京药通”系统。 药店应下载并张贴“京药通”系统生成的“四类药品注册购买二维码”。
3.对于购买“四类药”的,应指导购买者通过“北京健康宝”扫描“四类药登记购买二维码”,如实登记购买者信息、症状、症状等。吸毒者、流行病学调查上传,针对老人、儿童、外籍人士、视听障碍等不能使用“北京健康宝”的人群,协助其进行信息登记,药店工作人员登录系统手动输入上传的数据。 要确保“四类药品”采购人信息不漏、不漏。
4.药店应当为公众提供用药服务,不得拒绝销售“四类药”。
5.对承接网络订单的药店,不接受未与“京药通”系统对接的医药电商平台推送的药品销售订单。
当然,药店工作人员要对购买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是否发烧,是否有新冠肺炎相关症状,14天内是否有外京居住史等),以及积极引导有发热等症状的人员到发热门诊就医。 发现可疑情况和其他敏感药品采购情况,要立即报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调查。
据了解,部分市场监管部门已明确表示,将加强对辖区内药店上传数据的监督检查,对未上传或未上传的“四类药品”数据不予扫描。上传数据与药店经营规模不符,药店销售“四类药”的。 发现一公司倒闭,另一公司倒闭,情节严重的,将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四类药”销售北京药房,各地政策不同
作为常用药,“四类药”曾是不少居民家中的常备药。 但受疫情影响,居民购买“四类药”的不便大大增加。
随着疫情常态化防控的持续推进,各地对“四类药”的销售采取了更加灵活、更加人性化的政策。 实时调整情况,方便居民购买所需药品。
不过各地政策不同。
例如,北京市在做好各项登记备案制度的基础上,在确保药品采购信息可追溯的前提下,明确强调药店责任:药店应当向公众提供药品服务,不得拒绝销售“四类”药品。对于医药电商平台,也可以在销售药品前与监管部门的系统对接。线上线下的一致性,确保“四类”采购商的信息。四类药”不漏不漏。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规定,福田区、南山区、宝安区、龙华区、龙岗区、罗湖区、大鹏新区等辖区的市民如需购买列入《药品实审目录》的药品,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疫情期间名称注册》,37种药品和深圳新增2种药品(头孢类、阿莫西林、阿奇霉素,包括所有口服剂型;复方葡糖西坦,包括所有口服剂型)剂型),需到指定指定药房购买,其他药房已暂停对外销售。 其他药店只卖非“37+2”感冒退热药。
临近春节,人员流动规模较往年更大,疫情防控形势更加严峻。 各地对“四类药”销售的监管也更加严格。 各地要求当地医药零售企业及时、全面、准确完成采购“四类药品”人员的信息登记和报送工作。 人员,停止销售“四类药品”等要求。
当“四类药”“一刀切”停牌逐渐退出“江湖”之际,各药店更要提高警惕,一如既往地谨小慎微,严抓疫情防控工作发挥药店“哨兵”作用,筑牢疫情防控屏障。